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 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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