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的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是药物本身所固有的两重性作用。临床治疗疾病,必须充分考虑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治疗需要权衡利弊,决定取舍。
机体的生理病理状况、性别、年龄、遗传因素、用药剂量、用药时间、药物相互作用、环境因素以及机体的自身内环境的稳定情况均可影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1.副作用(也称副反应)
指药物在治疗剂量时引起的,伴随其治疗作用而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反应。一般来说是可以恢复的功能性变化。副作用是药物本身所固有的作用。产生副作用的病因多是药物选择性作用差,作用所涉及的范围广。当其中某一效应被用作治疗目的时,其他效应相应成为副作用。副作用一般是可以预料同时可以避免或减轻的。
2.毒性反应
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或用量不大但患者本身存在某些易感因素而引起的不良反应称毒性反应。因为剂量过大而立即发生的毒性作用称急性毒性;因长期用药而逐渐发生的毒性作用称慢性毒性。药物的致癌、致畸胎、致突变作用属于慢性毒性中的特殊毒性。
毒性反应对患者的危害性较大,毒性反应的表现主要是对中枢神经系统、消化系统、血液及循环系统,以及肝、肾功能等方面造成功能性或器官性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每种药物都可出现其特定的中毒症状。
3.变态反应
指药物刺激机体免疫系统引起的异常免疫反应,反应性物质与药物原有效应无关,可造成生理功能障碍或组织损伤。药物本身、药物的代谢产物、制剂中的杂质或辅剂均可成为致敏原。大分子多肽或蛋白质类药物可直接具有抗原性,小分子药物可作为半抗原通过与体内蛋白质结合形成抗原。该反应仅出现于少数患者,与药物作用的性质无关,与剂量无相关性,反应性质各不相同,不易预知。
4.后遗效应
药物已经停止使用或其浓度已经降低到正常浓度以下,但是残存的生物效应仍然表现出来或者成为不可逆性生物效应,称为后遗效应。如使用镇静催眠药后较长时间还有困倦、头昏、乏力等症状;大剂量使用链霉素、庆大霉素后可造成永久性耳聋等。
5.继发性反应
使用药物治疗后,引起某方面的正常生理状态失去平衡,并造成不良后果,称为继发性反应。如四环素类药物在抑制肠道内致病菌的同时,也使一些敏感的正常非致病菌受到抑制,使这些正常菌群不能发挥作用,造成二重感染。
(说明:上述内容仅作为介绍,药物使用必须经正规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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