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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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的条件有: 一、净资产为负值。 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等。   《公司法》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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