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酚类药物有石灰酸(苯酚)、来苏儿(煤酚皂溶液)、木馏油、雷锁辛(间苯二酚)、六氯酚、臭药水(煤焦油皂溶液)等,其中以石炭酸的毒性和腐蚀性最大。酚类对皮肤、黏膜有刺激、麻痹和引起坏死的作用,吸收后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是先兴奋后抑制,并能直接损伤心肌和小血管等。小儿中毒多因误服所致;若用大量涂擦皮肤,亦可因迅速吸收而引起中毒。
酚主要用于生产酚醛树脂,也用于石油、制革、造纸、肥皂、玩具、香料、染料等工业。医药上用作止痒剂、消毒剂和防腐剂等。在酚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均可有接触机会。易经呼吸道、胃肠道、完整和擦伤的皮肤吸收。
急性酚类中毒主要系口服和皮肤吸收所致。除非是接触高浓度的酚类,否则一般中毒的表征皆不严重。成人口服酚类的致死量多在10~30g,但也有报道口服4.8g致死,而摄入65g纯酚和120g粗酚经抢救存活。误服后,立即出现口腔和咽喉烧灼感、腹痛、呼出气中带酚味、脸色苍白,伴冷汗、瞳孔扩大或缩小,并可有明显发绀。许多病例可在服后数分钟出现肌无力,意识丧失,脉搏通常微弱和缓慢,偶见增快。中毒早期呼吸增快、晚期减慢,体温早期波动在37℃上下,晚期增高。血压常下降,重者数小时后休克。偶可见全身震颤、阵发性强直性抽搐、面部或肢体个别肌肉颤搐。最终常死于呼吸衰竭。严重中毒存活者常继发肝、肾损害和肺炎。肾脏损害多发生在48小时后,出现少尿、蛋白尿和尿毒症。
皮肤接触后,局部出现红斑或呈无痛性苍白色,严重病例皮肤被腐蚀和坏死。较大面积皮肤污染时,可经皮吸收引起中毒。表现为心律失常(室上性或室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等。尚有通气过度、肾损害和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的报道。
吸入高浓度酚类蒸气,可迅速出现头痛、头晕、无力、视物模糊,体温、脉搏和血压下降。严重者出现意识障碍、抽搐、肺水肿和呼吸衰竭,常并发肝、肾损害。
酚类溅入眼内,可引起结膜和角膜灼伤。接触酚类的工人可发生刺激性接触性皮炎,但酚类不是致敏原。
长期接触低浓度酚类,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易激动、恶心、呕吐、吞咽困难、食欲缺乏、唾液分泌增多和腹泻等。少数人可有肝功能异常。
1.血液、尿液、胃液中药物的定性及定量测定,对诊断有参考意义。
2.动脉血气分析、血氧饱和度监测,可以了解呼吸抑制程度。
3.血液生化检查如血糖、转氨酶、尿素氮、肌酐、电解质等及心电监护,可判断机体损害程度。
根据确切的接触史和临床表现,急性酚类中毒的诊断一般并不困难。呼出气、呕吐物或患者身上带有的酚味以及尿呈暗黑色,有助于明确诊断。对接触史不明或不能提供病史的患者,或临床表现不典型者,应收集患者的接触物、呕吐物、尿和血标本后,进行酚类的定性和定量测定。
急性酚类中毒无特效解毒剂,主要采用一般急救措施和对症治疗。
皮肤接触者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浸过聚乙烯乙二醇-300(PEG-300)或聚乙烯乙二醇和甲基化酒精混合液(2:1)的棉花反复揩洗被污染的皮肤,也可将玷污的皮肤浸入上述清洗液中,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如污染面积较大(大于体表面积10%),则首先用大量清水淋浴。数分钟后再用浸过PEG-300或聚乙烯乙二醇和甲基化酒精混合液的棉花揩洗。皮肤被酚类灼伤时,用饱和硫酸钠溶液湿敷,并按化学灼伤作进一步处理。酚类溅入眼内时,应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15分钟以上,按眼灼伤处理。
吸入接触者,应立即脱离现场,注意保暖,必要时给予吸氧及其他对症治疗。
口服者如意识清晰,立即口服蓖麻油或其他植物油15~30ml并催吐。如催吐失败,应迅速用温水或牛奶洗胃。每次300ml左右,直至洗出液无酚味为止,最后给予蓖麻油或其他植物油。如酚类进入胃肠道时间较长、黏膜已被严重腐蚀时,不能再用植物油,否则会增加酚的吸收。洗胃插管时务必谨慎,以免食管穿孔。根据病情,给予吸氧、静脉滴注高渗葡萄糖液,防治脑水肿、肺水肿和保护肝肾功能等处理。酚类吸收量较大或有肾损害等重症患者,可采用血液净化疗法。国外学者根据动物实验结果,建议严重中毒患者可静脉滴注碳酸氢钠溶液。
家庭中常用的酚类产品如来苏消毒液,浓度低。皮肤接触时一般不产生症状。接触的量大时用清水冲洗。
职业中经常接触酚类产品的工人。应当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尽量避免皮肤、眼睛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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